真正該捍衛的,是『真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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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正該捍衛的,是『真』

文章Fish » 2008-11-16, 13:17

一個媒體,可以八掛、可以誇張,可以極盡消遣戲謔挖苦之能事只為了譁眾取寵提高閱覽率和販售量,
但,媒體,就是不能失『真』。
這是今天張惠妹打算控告x週刊的最大立足點(也是1998年豐華可以逼使香港壹週刊道歉的主要力量),
因為對方明顯捏造事實,然後據以作莫名的推測、報導,
嚴重影響歌手的工作聲譽還有人際關係,造成歌手有形與無形的傷害和損失;
因此媒體應該付出代價,為它的『不實』,賠償、道歉。

但,很可惜的,不知道是歌手方面的傳達不夠精確,還是xx報紙作報導時故意誤解,
(我有沒有看錯...該新聞只有一家平面媒體獨家報導....然後電子媒體幾乎以念報的形式出現在各節新聞中...)
『張惠妹首次打算對媒體開告』這麼震撼的消息,居然被描繪成『為了捍衛戀情』。
一下子,格局被作小了,事情變得私人了,
彷彿歌手為愛出手,不僅一改過去低調的作風,還放出風聲,『如果有去誰誰誰的演唱會,不惜退出演藝圈』。

重點不是張惠妹沒有去誰誰誰的演唱會。
是:張惠妹沒有去誰誰誰演唱會。
要控告x週刊,不是在於該週刊說誰去誰的演唱會造成誰和誰吵架然後影響工作。
而是:根本沒去這演唱會,當然也就沒有因此吵架,也就不可能因這樣的吵架去影響工作。
x周刊,『不實報導』。
--x週刊不實報導這不是第一次。不過這次是真的惹毛了天后,所以決定提告--


當然,如果其實歌手和經紀人想的也就只有捍衛愛情這回事....
那,我也就只能回到『不予置評』四字,感情私事,沒什麼好討論的。
除非,是捍衛『談戀愛的自由』....爭取『感情生活的被尊重』...
那還比較『有意義』。
捍衛xx戀這樣的標題.....
實在不知道能說些什麼。

我也只能說到這裡吧。
啾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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