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一定要先釐清:『拍 MV』不等於『打歌』。
『拍 MV』本身是項創作。『打歌』則是宣傳。二者是不同的。
拍完成的 MV,通常會放到電視媒體播放,是謂『打歌』,讓大眾知道歌手有哪些歌曲、吸引大家前去購買。
另個 MV 的去處,則是 KTV,供大眾娛樂消費。
這兩樣我也覺得不同,前者要花錢、還不一定可以吸引到消費者購買正版,
後者則幾乎篤定只賺不賠。
這張『我要快樂?』專輯的歌,音樂性、成長性十足,較之前一張『也許明天』,更多了大眾性,
歌的質地值得全主打,歌的朗朗上口則值得全部拍成MV到KTV供大家點唱。
所以我贊成力求唱片公司拍MV,而不贊成一直罵唱片公司不打歌。
但.....十首MV全都拍,歌手有這個計畫與時間嗎?
五月美加巡演在即,還有緊鑼密鼓準備中的十週年演唱會,
我能接受歌手對這張專輯的宣傳已經告一段落。
而,合約上歌手已經和唱片公司沒有任何關聯,據報載華納目前也尚未組成新的宣傳班底。
歌曲本身的版權應屬於華納音樂。
若歌手時間與檔期吃緊而唱片公司又沒人,那,誰來經營這拍攝計畫?
所以,也許,這個連署建議,只是比『強批不打歌』看來順眼,可行性應是不高。
也許後來唱片公司會以剪接新歌發表會、簽唱會的方式將其餘六首歌的畫面送進KTV?
畫面,夠嗎?
剪一首也許還可以。六首....喵......
或許就這四首、這很棒的四首吧。
打不打歌,牽涉的是唱片公司的商業經營,我不認為歌迷滿篇謾罵對事情有何幫助。
拍攝MV,既然是創作過程,那,也總得"創作者"有空吧。
所以.....?????
喵~~~~~